2016年8月11日起,长春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对吉林省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大量利息支出未取得发票,要求其提供支付利息发票,否则,利息不得税前扣除。2017年3月21日向吉林省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长国税稽一处〔2017〕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原告税前扣除借款利息存在部分未实际支付,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问题,不允许做税前扣除。要求补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款7 041 937.50元及其滞纳金,并调增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45 385.62元。

大部分企业都会遇到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以及支付银行金融手续费的问题,取得的单据都是贷款计息单据、以及手续费扣缴单据,并未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那么究竟需要发票吗?都需要那些凭证呢?一起来看下面的问题。

问: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需提供哪些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金融机构利息结算单也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中国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国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在实际财务工作中,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支出项目,一般都要求凭借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银行作为提供直接收费的金融机构,是有义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虽然现在没有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需要凭发票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编建议纳税人向银行索取利息发票,以防纳税风险的发生。